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受理,并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也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

不同地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业务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