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全面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确有困难或者因意外原因不能按期履行的,应当促使双方协商一致,缓期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并经说服无效的,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