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六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六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内发现调解协议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主持协商订立新的调解协议。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