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纠纷受理单位和调解主持人的姓名;

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协议的具体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的具体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

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

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印章;有协助调解人的也应当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日期。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