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以调解人的身份主持有关经济、民事纠纷的调解,按照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