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就有关行政行为及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依法提出代理意见,供受理机关重新复查、审定时参考,支持和维护委托人的合理要求与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