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主持调解纠纷;

解答法律询问;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