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主持调解纠纷; 解答法律询问;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