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人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主张。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