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经法庭允许,代理人就本案的疑点和关键事实,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可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提交新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