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其调解方案合法合理的,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说服委托人接受。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