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委托人除特殊原因外,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有委托人共同出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