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在分析、判断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拟定代理方案,并与委托人协商交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