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代理人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