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凭委托书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本案有关材料。阅卷应做好记录,掌握当事人起诉、反诉或者答辩的有关事实和理由,分析、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