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后,代表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双方名称,代理人人数和姓名;
代理的事项;
代理的权限(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的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违约责任;
合同的有效期限;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包括:接受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委托书主要写明:被委托人的单位和姓名,委托代理的事项及代理权限。委托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提交受诉法院,副本两份分别由委托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