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对有激化可能的民事案件,对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经济案件,应当优先受托代理;对法律规定须经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应当告知或者协助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