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