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