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