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