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