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