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