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