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