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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乡镇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处理乡镇档案工作重要事项。 第九条 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岗位(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 第十条 乡镇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备做好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便于利用。 第十二条 乡镇应当加强档案室建设,有条件的可设立乡镇档案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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