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条 乡镇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备做好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