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岗位(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
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
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