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岗位(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

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

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