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档案局1998年印发的《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档发字〔1998〕1号)同时废止。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附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档案局1998年印发的《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档发字〔199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