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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3. 第七章 附则
  4.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档案局1998年印发的《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档发字〔1998〕1号)同时废止。
  5. 附件: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附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档案局1998年印发的《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档发字〔199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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