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乡镇应当设置适宜档案安全保护和利用的档案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当远离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得毗邻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设置在地下。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应当按照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要求,配备保障档案安全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档案柜架、档案盒等装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密集架的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定期检查档案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