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