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包含不设市辖区和县的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