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多种方式,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入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