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