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第五章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