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