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