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