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 第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三章 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监控体系,根据达标情况及时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并将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时抄送质检总局(认监委)。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