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监控体系,根据达标情况及时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并将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时抄送质检总局(…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公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