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 第八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三章 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