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已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