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