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不具备林木良种条件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取消林木良种资格的建议,经原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有关林木品种审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