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