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