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九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九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种选育现场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