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