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的审定申请,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

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其中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不少于9人,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5人。

初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