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七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